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消毒的管理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清洗与清洁、消毒与灭菌方法: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l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 l9258紫外线杀蔫灯
GB/T l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监测标准
WS/T 31 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T 0506.1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 第1部分:制造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4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4部分:纸袋要求和试验方法
YY/7T 0698.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5部分:透气材料与塑料膜组成的可密封组合袋和卷材 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 第8部分:蒸汽灭菌器用重复性使用灭菌容器 要求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
高效消毒剂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
中效消毒剂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
低效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
灭菌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
灭菌剂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
无菌保证水平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 SAL通常表示为10-n。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
斯伯尔丁分类法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间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中度危险性物品和低度危险性物品。
3.13
高度危险性物品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
中度危险性物品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重导管等。
3.15
低度危险性物品
与完整皮肤接触丽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同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3.16
灭菌水平
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无菌保证水平。达到灭菌水平常用的方法包括热力灭菌、辐射灭菌等物理灭菌方法.以及采用环氧乙烷、过氧化氯、甲醛、戊=醛、过氧乙酸等化学灭菌荆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灭菌的方法。
3.17
高水平消毒
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达到高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含氯制剂、二氧化氯、邻苯二甲醛、过氧乙酸、过氧化氢、臭氧、碘酊等以及能达到灭菌效果的化学消毒剂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18
中水平消毒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达到中水平消毒常用的方法包括采用碘类消毒剂(碘伏、氯已定碘等)、醇类和氯己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消毒剂,在规定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19
低水平消毒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消毒方法以及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采用季铵盐类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消毒剂(氯已定)等.在规定的条件下.以合适的浓度和有效的作用时间进行消毒的方法。
3.20
有效氯
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其含量用mg/L或%(9/l00mL)浓度表示。
3.21
生物指示物
含有活微生物.对特定灭菌过程提供特定的抗力的测试系统。
3.22
中和剂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巾.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巾和微生物表向.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3.23
终末消毒
感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24
暴露时间
消毒或灭菌物品接触消毒或灭菌因子的作用时间。
3.25
存活时间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
3.26
杀灭时间
在进行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不同时间,全部样本培养均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min)。
3.27
D值
在设定的条件下,灭活90%的试验菌所需时间(min)。
3.28
消毒产品
包括消毒刺、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和卫生用品。
3.29
卫生用品
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目的.直接或间接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
3.30
菌落形成革位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4 管理要求
4.1医疗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可操作的消毒、灭菌制度与标准操作程序,并具体落实。
4.2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蹉努人员及消毒、灭菌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毒、灭菌工作对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意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毒与灭菌的基本原则与知识、消毒与灭菌工作巾的职业防护簿。
4.3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4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4.5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4.6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消毒灭菌工作实际。为从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4.7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征。
4.8 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与灭菌的基本知识和职业防护技能。
4.9医疗机构从事清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消毒灭菌知识,熟悉消毒产品性能,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和评价。消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照附录A的规定,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见附录8。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 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晶,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5.1.2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ll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酋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1.5 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5.2 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坻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a)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5.2.2 根据物品上污染微生物的种类、数量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对受到致病菌芽孢、真菌孢予、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灭菌;
b)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应采用中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
c)对受到一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或低水平的消毒方法;
d)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e)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消毒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消毒时间。
5.2.3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I型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b)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湿灭菌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c)物体表面消毒,宜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宜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擦拭或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照射;多孔材料表面宜采用浸泡或喷雾消毒法。
5.3职业防护
5.3.1应根据不同的消毒与灭菌方法,采取适宜的职业防护措施。
5.3.2在污染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等过程中应预防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5.3.3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利器伤的发生。
5.3.4不同消毒、灭菌方法的防护如下:
a)热力消毒、灭菌:操作人员接触高温物品和设备时应使用防烫的棉手套、着长袖工装;排除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泄露故障时应进行防护,防止皮肤的灼伤。
b)紫外线消毒: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必要时戴防护镜和穿防护服进行保护。
c)气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预防有毒有害消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对环氧乙烷灭菌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环氧乙烷、甲醛气体灭菌和臭氧消毒的工作场所。应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浓度.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d)液体化学消毒、灭菌:应防止过敏及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6清洗与清洁
6.1适用范围
清洗适用于所有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洁适用子各类物体表面。
6.2清洗与清洁方法
6.2.1清洗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晶应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进行分类、清洗、于燥和检查保养,手工清洗适用于复杂器械、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有机物污染较重器械的初步处理以及无机械清洗设备的情况等;机械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的清洗。具体清洗方法及注意事项遵循WS310.2的要求。
6.2.2清洁 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6.3注意事项
6.3.1有管腔和表面不光滑的物品,应用清洁剂浸泡后手工仔细刷洗或超声清洗。能拆卸的复杂物品应拆开后清洗。
6.3.2清洗用水、清洁荆等的要求遵循WS310.1的规定。
6.3.3手工清洗工具如毛刷等每天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消毒。
6.3.4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6.3.5对于含有小量血液或体液等物质的溅污,可先清洁再进行消毒;对于大量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6.3.6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应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7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应遵照附录C的规定,对使用产品应查验相关证件。
8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8.1手术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8.1.1灭菌前准备
清洗、包装、装载遵循WS 310.2的要求。
8.1.2灭菌方法
8.1.2.1耐热、耐温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噩菌。
8.1.2.2不耐热、不耐湿手术器械 应采用低温灭菌方法。
8.1.2.3不耐热、耐湿手术器械 应首选低温灭菌方法,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灭菌剂浸泡灭菌。
8.1.2.4耐热、不耐湿手术器械 可采用干热灭菌方法。
8.1.2.5外来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应要求器械公司提供器械清洗、包装、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并遵循其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的要求进行灭菌。
8.1.2.6 植入物 医疗机构应要求器械公司提供植入物的材质、清洗、包装、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并遵循其灭菌方法和灭菌循环参数的要求进行灭菌;植入物灭菌应在生物监测结果合格后放行;紧急情况下植入物的灭菌,应遵循WS310.3的要求。
8.1.2.7 动力工县 分气动式和电动式,一般由钻头、锯片、主机、输气连接线、电池等组成。应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对各部件进行清洗、包装与灭菌。
8.2.1灭菌前准备
8.2.1.1 手术敷料灭菌前应存放于温度为l8℃~22℃,相对湿度35%~70%的环境。
8.2.1.2 棉布类敷料可采用符合YY/T 0698.2要求的棉布包装;棉纱类敷料可选用符合YY/T 0698.2、YY/T 0698.4、YY/T 0698.5要求的医用纸袋、非织造布、皱纹纸或复合包装袋,采用小包装或单包装。
8.2.2灭菌方法
8.2.2.1 棉布类敷料和棉纱类敷料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8.2.2.2符合YY/T 0506.1要求的手术敷料。应根据材质不同选择相应的灭菌方法。
8.3手术缝线的灭菌
8.3.1 手术缝线分类分为可吸收缝线和非吸收缝线。可吸收缝线包括普通肠线、铬肠线、人工合成可吸收缝线等。非吸收缝线包括医用丝线、聚丙烯缝线、聚酯缝线、尼龙线、金属线等。
8.3.2 灭菌方法 根据不同材质选择相应的灭菌方法。
8.3.3 注意事项所有缝线不应重复灭菌使用。
8.4 其他高度危险性物品的灭菌
应根据被灭菌物品的材质,采用适宜的灭菌方法。
9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9.1消毒方法
9.1.1 中度危险性物品如日腔护理用具等耐热、耐湿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的物品如体温计(肛表或口表)、氧气面罩、麻醉面罩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9.1.2通过管道间接与浅表体腔黏膜接触的器具如氧气温化瓤、胃肠减压器、吸引器、引流瓶等的消毒方法如下:
a)耐高滠、耐湿的管道与引流瓶应首选湿热消毒;
b)不耐高温的部分可采用中效或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c)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宜采用清洗消毒机进行清洗与消毒;
d)无条件的医院,呼吸机和麻醉机的螺纹管及配件可采用高效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等以上的消毒剂浸泡消毒。
9.2注意事项
9.2.1待消毒物品在消毒灭菌前应充分清洗干净。
9.2.2管道中有血迹等有机物污染时,应采用超声波和医用清洗剂浸泡清洗。清洗后的物品应及时进行消毒;
9.2.3使用中的消毒剂应监测其浓度.在有效期内使用。
10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
10.1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10.2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清与消毒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来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便器可使用冲洗消毒器进行清洗消毒。
10.3患者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
10.3.1 医疗机构应保持床单元的清洁。
10.3.2医疗机构应对床单元(含床栏、床头柜等)的表面进行定期清洁和(或)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时应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应采用合法、有效的消毒剂如复合拳铵盐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或采用合法、有效的床单元消毒器进行清洗和(或)消毒,消毒剂或消毒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0.3.3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如床单、被套、枕套等,应一人一更换;患者住院时间长时,应每周更换;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用品应及时清洗与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
10.3.4间接接触患者的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应定期清洗与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清毒。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患者等使用后的上述物品应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按医疗废物处置。
11 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瘸原体污染物品和环境的消毒
11.1朊病毒
11.1.1 消毒方法
11.1.1.1 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宜选用一次性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11.1.1.2可重复使用的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的高度危险组织(大脑、硬脑膜、垂体、眼、脊髓等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性物品,可选以下方法之一进行消毒灭菌,且灭菌的严格程度逐步递增。
a)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然后按WS310.2中的方法进行清洗、消毒与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应采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60min.
b)将使用后的物品采用清洗消毒机(宜选用具有杀朊病毒活性的清洗剂)或其他安全的方法去除可见污染物,然后浸泡于1 mol/L氨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 min,并置于压力蒸汽灭菌l21℃,3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c) 将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lmol/L氢氯化钠溶液内作用60 min,去除可见污染物,清水漂洗,置于开口盘内,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菌50 min或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嚣134℃灭菌60min。然后清洗,并按照一般程序灭菌,
11.1.1.3 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低度危险物品和一般物体表面应用清洁剂清洗,根据待消毒物品的材质采用10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或lmol/L氢氧化钠溶液擦拭或浸泡消毒,至少作用l5min,并确保所有污染表面均接触到消毒剂。
11.1.1.4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环境表面应用清洁剂清洗,采用10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至少作用15 min。为防止环境和一般物体表面污染,宜采用一次性塑料薄膜覆盖操作台,操作完成后按特殊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11.1.1.5教感染朊瘸毒患者或疑似感染肌病毒患者低度危险组织(脑脊液、肾、肝、脾、肺、淋巴结、胎盘等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传播朊病毒的风险还不清楚,可参照上述措施处理。
11.1.1.6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肌病毒患者低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低度危险物品、一般物体表面和环境表面可只采取相应常规消毒方法处理。
11.1.1.7被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其他无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a)清洗并按常规高水平消毒和灭菌程序处理;
b)除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的神经外科内镜外,其他内镜按照国家有关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处理.
c)采用标准消毒方法处理低度危险性物品和环境表面,可采作500 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或相当剂量的其他消毒剂处理。
11.1.2注意事项
11.1.2.1当确诊患者感染朊病毒时,应告知医院感染管理及诊疗涉及的相关临床科室。培训相关人员朊病毒相关医院感染、消毒处理等知识。
11.1.2.2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高度危险物品,使用后应立即处理,防止干燥;不应使用快速灭菌程序,没有按正确方法消毒灭菌处理的物品应召回重新按规定处理。
11.1.2.3感染朊病毒患者或疑似感染朊病毒患者高度危险组织污染的中度和商度危险物品,不能清洗和只能低温灭菌的,宜按特殊医疗废物处理。
11.1.2.4使用的清洁荆、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11.1.2.5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手的清洁与消毒。
11.2气性坏痘病原体
11.2.1消毒方法
11.2.1.1伤口的消毒采用3%过氧化氢溶液冲洗,伤口周围皮肤可选择碘伏原液擦拭悄毒。
11.2.1.2 诊疗器械的消毒 应先消毒,后清洗,再灭菌。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1000mg/L -2000 mg/L浸泡消毒30min-45min,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5000 mg/L-10000 mg/L浸泡消毒≥60 min。然后按规定清洗,灭菌。
11.2.1.3物体表面的消毒手术部(室)或换药室,每例感染患者之间应及时进行物体表面消毒,采用0.5%过氧乙酸或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1 1.2.1.4环境表面的消毒手术部(室)、换药室、病房环境表面有明显污染时,随时消毒.采用0.5 %过氧乙酸或1000mg/L含氯消毒裁擦拭。
11.2.1.5终来消毒 手术结束、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终末消毒可采用3%过氧化氢或过氧乙酸熏蒸,3%过氧化氢按照20 mL/m3气溶胶喷雾.过氧乙酸按照lg/m3加热熏蒸,湿度70%~90%,密闭24h;5%过氧乙酸溶液按照2.5 mL/ m3气溶胶喷雾,湿度为20%~40%.
11.2.1.6织物 患者用过的床单、被罩、衣物等单独收集.需重复使用时应专包密封,标识清晰.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清洗:
11.2.2注意事项
11.2.2.1患者宜使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11.2.2.2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防护和隔离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接触患者时应戴一次性手套,手卫生应遵循WS/T 313的要求。
11.2.2.3接触患者创口分泌物的纱布、纱垫等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切除的组织如坏死肢体等双层封装.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置。
11.3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瘸的病原体
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届时发布的规定要求。没有要求时,其消毒的原则为:在传播途径不明时,应按照多种传播途径,确定消毒的范围和物品;按病原体所属微生物类别中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确定消毒的剂量(可按杀芽孢的剂量确定);医务人员应做好职业防护。
12皮肤与黏膜的消毒
12.1皮肤消毒
12.1.1 穿刺部位的皮肤消毒
12.1.1.1 消霉方法
12.1.1.1.1 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1.1.2 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2遍以上,作用时间lmin~3 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分数)脱碘。
12.1.1.1.3 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已定一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1.1.4使用70%~80%(体积分数)乙醇溶液擦拭消毒2遍,作用3 min。
12.1.1.1.5使用复方季铵盐消毒剂原液皮肤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 min~5 min。
12.1.1.1.6 其他合法、有效的皮肤消毒产品,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操作。
12.1.1.2消毒范围
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等消毒方法主要是涂擦,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 5cm。中心静脉导管如短期中心静脉导管、PICC、植入式血管通路的消毒范围直径应>15cm,至少应大于敷料面积(10cm×l2cm)。
12.1.2手术切口部位的皮肤消毒
12.1.2.1 清洁皮肤
手术部位的皮肤应先清洁;对于器官移植手术和处于重度免疫抑制状态的患者,术前可用抗菌或抑菌皂液或20000mg/L葡萄糖酸氯已定擦拭洗净全身皮肤。
12.1.1.2消毒方法
12.1.2.2.1 使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2遍,作用≥2 min。
12.1.2.2.2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皮肤表面.待稍干后再用70%~80%乙醇(体积分数)脱陕。
12.1.2.2.3。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已定一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1.2.2.4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术切口皮肤消毒产品.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12.1.2.3消毒范围
应在手术野及其外扩展≥l5cm部位由内向外擦拭。
12.1.3病原微生物污染皮肤的消毒
12.1.3.1彻底冲洗
12.1.3.2消毒 采用碘伏原液擦拭作用3min~5min.或用乙醇、异丙醇与氯已定配制成的消毒液等擦拭消毒.作用3min~5min.
12.2黏膜、伤口创面消毒
12.2.1.1使用含有效碘l000mg/L~2000mg/L的碘伏擦拭,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1.2.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已定一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2.2.1.3采用l000 mg/L~2000 mg/L季铵盐,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2冲洗法
12.2.2.1使用有效含量≥2g/L氯已定水溶液冲洗或漱洗,至冲洗液或漱洗液变清为止。
12.2.2.2采用3%(30g/L)过氧化氢冲洗伤口、口腔含漱,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2.3 使用含有效碘500mg/L的消毒液冲洗,作用到规定时间。
12.2.3 注意事项
12.2.3.1 其他合法、有效的黏膜、伤口创面消毒产品.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2.2.3.2如消毒液注明不能用于孕妇,则不可用于怀孕妇女的会阴部及阴道手术部位的消毒。
13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13.1清洁和消毒方法
13.1.1地面的清洁与消毒 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
13.1.2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室内用品如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等的表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受到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13.1.3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其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 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检验科、急诊等病房与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地面消毒采用400mg/L-700mg/L有效的含氯消毒液体擦拭,作用30min。物体表面消毒方法同地面或采用1000mg/L-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液擦拭。
13.2 注意事项
地面和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遇到明显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所用消毒剂应答合国家相关要求。
14清洁用品的消毒
14.1 手工清洗与消毒
14.1.1 擦拭布巾 清洗干净.在250mg/L有效氮消毒剂(或其他有效消毒剂)中浸泡30min,冲净消毒液,干燥备用。
14.1.2 地巾 清洗干净,在500 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 min,冲净消毒液,干燥备用。
14.2自动清洗与消毒
使用后的布巾、地巾等物品放入清洗讥内,按照清洗器产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清洗与消毒,一般程序包括水洗、洗涤剂洗、清洗、消毒、烘干,取出备用。
14.3注意事项
布巾、丝巾应分区使用。
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
A.1 清洗与清洁效果监测
A.1.1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的效果监测
A.1.1.1 日常监测 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A.1.1.2定期抽查 每月应随机至少抽查3个待灭菌包内全都物品的清洗效果,检查的方法与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A.1.1.3可采用蛋白残留测定、ATP生物荧光测定等监测清洗与清洁效果的方法及其灵敏度的要求,定期测定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蛋白残留或其清洗与清洁的效果。
A.1.2清洗消毒器及其效果的监测
A.1.2.1 日常监测
应每批次监测清洗消毒器的物理参数及运转情况,并记录。
A.1.2.2 定期监测
A.1.2.2.1 对清洗消毒器的清洗效果可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监测。当清洗物品或清洗程序发生改变时,也可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清洗效果的监测。
A.1.2.2.2 监测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清洗消毒器应停止使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A.1.2.2.3 清洗消毒器新安装、更新、大修、更换清洗剂、消毒方法、改变装载方法等时,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检测。清洗消毒效果检测合格后,清洗消毒器方可使用。
A.2灭菌效果的监测
A.2.l 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监测
A.2.1.1 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监测包括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生物监测法和B-D测试,应遵循WS 310.3的要求。
A.2.1.2标准生物测试包的制作方法如下:
a)标准指示菌株:嗜热脂肪杆菌芽孢,菌片含菌及抗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b)标准测试包的制作:由l6条41cm×66cm的全棉手术巾制成。制作方法:将每条手术巾的长边先折成3层,短边折成2层,然后叠放,制成23 cm×23 cm×15cm的测试包;
c)标准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的制作方法:将至少一个标准指示菌片装入灭菌小纸袋内或至少一个自含式生物指示剂,置于标准试验包的中心部位即完成标准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的制作;
d)培养方法: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在无菌条件下取出标准试验包的指示菌片,投入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中,经56℃士l℃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按产品说明书执行),观察培养结果;
e)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自含式生物指示物不需要做阴性对照;
f)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因一般无标准生物监测包,应选择灭菌器常用的、有代表性的灭菌包制作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且灭菌器应处于满载状态。生物测试包或生物PCD应侧放,体积大时可平放;
g)采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灭菌时,应直接将一支生物指示物,置于空载的灭菌器内,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取出,规定条件下培养,观察结果:
h)可使用一次性标准生物测试包,对灭菌器的灭菌质量进行生物监测;
i)注意事项:
1)监测所用菌片或自含式菌管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如果ld内进行多次生物监测,且生物指示剂为同一批号,则只设一次阳性对照即可。
A.2.1.3 B-D测试方法如下:
a)B-D测试包的制作方法B-D测试包由l00%脱脂纯棉布或100%全棉手术巾折叠成长30cm士 2cm、宽25cm±2cm、高25cm~28cm大小的布包;将专用B—D测试纸,放入上述布包的中间;制成的B-D测试包的重量要求为4 kg±0.2 k9。或采用一次性使用或反复使用的B-D测试包。
b)B-D测试方法 测试前先预热灭菌器,将B-D测试包水平放于灭菌柜内灭菌车的前底层,靠近柜门与排气口底前方;柜内除测试包外无任何物品:在134℃温度下,时间不超过3.5min,取出测试包。观察B-D测试纸颜色变化。
c)结果判定B-D测试纸均匀一致变色.说明B-D试验通过,灭菌器可以使用;变色不均说明B-D试验失败。可再重复一次B-D测试,合格,灭菌器可以使用;不合格,需检查B-D测试失败原因,直至B-D测试通过后该灭菌器方能使用。
A.2.2干热灭菌的效果监测
A.2.2.1 干热灭菌效果的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应遵循WS 310.3的要求。
A.2.2.2标准生物测试管的制作方法如下:
a)标准指示菌株: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含菌及抗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b)标准生物测试管的制作方法:将标准指示菌片分别装入灭菌中试管内(1片/管);
c)监测方法:将标准生物测试管,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即灭菌器与每层门把手对角线内、外角处放置2个含菌片的试管,试管帽置于试管旁,关好柜门,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待温度降至80℃时,加盖试管帽后取出试管。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d)培养方法:在无菌条件下,加入普通营养肉汤培养基(5 mL/管),36℃-4-1℃培养48 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7 d;
e)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若每个指示菌片接种的肉汤管均澄清,判为灭菌合格;若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而指示菌片之一接种的肉汤管混浊,判为不合格;对难以判定的肉汤管,取0.1 mL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用灭菌L棒或接种环涂匀,置36℃士l℃培养48h.观察菌落形态,并做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指示菌生长,若有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不合格;若无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合格l
f)注意事项:监测所用菌片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A.2.3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和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的效果监测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和低温甲醛蒸汽菌灭菌的效果监测应遵循WS 310.3的要求。
A.2.4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的效果监测
A.2.4.1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的物理监测法、化掌监测法和生锡监测法,应遵循WS 310.3的要求。
A.2.4.2 常规生物测试包的制作方法如下:
a)标准指示菌株: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含菌及抗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b)常规生物测试包的制作方法:取一个20mL无菌注射器.去掉针头,拔出针栓,将标准生物指示菌放入针筒内,带孔的塑料帽应朝向针头处.再将注射器的针栓插回针筒(注意不要碰及生物指示物),之后用一条全棉小毛巾两层包裹,置于纸塑包装袋中,封装;
c)监测方法:将常规生物测试包放在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整个装载灭菌包的中心部位)。灭菌周期完成后应立即取出指示菌片接种于含有复方中和剂的0.5%的葡萄糖肉汤培养基管中,36℃士l℃培养7d(自含式生物指示物应遵循产品说明),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同时设阳性对照;
d)结果判定: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e)注意事项:监测所用菌片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A.3 紫外线消毒的效果监测
A.3.1 紫外线灯辐照度值的测定
A.3.1.1 监测方法
A.3.1.1.1 紫外线辐照计测定法
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测定波长为253.7nm的紫外线辐照计探头置于被检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lm的中央处,特殊紫外线灯在推荐使用的距离处测定,待仪表稳定后,所示数据即为该紫外线灯的辐照度值。
A.3.1.1.2 紫外线强度照射指示卡监测法
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指示卡置于紫外灯下垂直距离lm处,有图案一面朝上,照射lmin,紫外线照射后,观察指示卡色块的颜色,将其与标准色块比较,读出照射强度。
A.3.1.2结果判定
普通30 W直管型紫外线灯,新灯管的辐照强度应符合GBl9258要求;使用中紫外线灯辐照强度≥70μW/cm2为合格;30W高强度紫外线新灯的辐照强度≥l80μW/cm2为合格。
A.3.1.3注意事项
测定时电压220 V±5 V,温度200C~25℃,相对湿度<60%,紫外线辐照计应在计量部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指示卡应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A.3.2生物监测法
空气消毒的效果监测 按A.6的要求执行。
A.3.3注意事项
A.3.3.1 紫外线灯在投放市场之前应接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A.3.3.2 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时.采样液(平板)中不加中和剂。
A.4手和皮肤消毒效果监测
A.4.1 手的消毒效果监测
应遵循WS/T 313的要求
A.4.2 皮肤的消毒效果监
A.4.2.1采样时间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作用时间,达到消毒效果后及时采样。
A.4.2.2采样方法
用5cm×5cm的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皮肤处。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l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擦各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l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试管内,及时送检。不规则的皮肤可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A.4.2.3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s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 mL待检样品按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48℃的营养琼脂l5mL~18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l℃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细菌菌落总数计算方法见式(A.1):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平板上菌落数×稀释倍数…………(A.1)
采样面积(cm2)
A.4.2.4结果判定
皮肤消毒效果的判定标准遵循WS/T 313中外科手消毒卫生标准。
A.4.2.5注意事项
采样皮肤表面不足5cmx 5cm,可用相应面积的规格板采样。
A.5物体表面的消毒效果监测
A.5.1 采样时间
在消毒处理后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采样。
A.5.2采样方法
用5cm× 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0.03 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或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l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4个规格板面积,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l0mL无菌检验用洗脱液的试管中送稳。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表面采洋;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徉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A.5.3检测方法
充分振荡采样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l.0 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mL,36℃±l℃恒温箱培养48 h,计数菌落数。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5.4结果计算
A.5.4.1 规则物体表面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汁算方法见式(A.2):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CFU/CM2)=平均每皿菌落数×洗脱液稀释倍数…………(A.2)
采样面积(cm2)
A.5.4.2 小型物体表面的结果计算,用CFU,件表示。
A.5.5结果判定
A.5.5.1 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5CFU/cm2。
A.5.5.2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lOCFU/cm2。
A.6空气的消毒效果监测
A.6.1 采样时间
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来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采样。
A.6.2监测方法
A.6.2.1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用房可选择沉降法或浮游菌法,参照GB 50333要求进行监测。浮游菌法可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样器。监测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0.8 m~1.5 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 min。房间面积>10m2者,每增加10m2增设一个采样点。
A.6.2.2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采用沉降法:室内面积≤30m2,设内、中、外对角线三点,内、外点应距墙壁lm处;室内面积>30m2.设四角及中央五点,四角的布点位置应距墙壁lm处。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ø90 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m~1.5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A.6.2.3将送检平皿置36℃士l℃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若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6.3结果计算
A.6.3.1 沉降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皿·暴露时间),
A.6.3.2浮游菌法计算公式见式(A.3);
空气中菌落总数(CFU/m)=采样器各平皿菌落数之各(CFU)…………(A.3)
采样速率(L/min)×采样时间(min)
A.6.4结果判定
A.6.4.1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要求应遵循GB50333。
A.6.4.2 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A.6.4.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 CFU/(5min.直径9cm平皿),
A.6.5注意事项
采样前,关闭门、窗,在无人走动的情况下,静止10min采样。
A.7 消毒液的监测
A.7.1 常用消毒液有效成分含量测定
库存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依照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测定可用上述方法,也可使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剂浓度试纸(卡)进行监测。
A.7.2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测定
A.7.2.1 监测方法
A.7.2.1.1 用无菌吸管按无菌操作方法吸取l.0mL被检消毒液,加入9mL中和剂中混匀。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用普通营养肉汤中和,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和过氧化物消毒剂用含0.1%硫代硫酸钠中和剂,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用含0.3%吐温80和0.3%卵磷脂中和剂,醛类消毒剂用含0.3%甘氨酸中和剂,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可在中和剂中加入吐温80至3%;也可使用该消毒剂消毒效果检测的中和剂鉴定试验确定的中和剂。
A.7.2.1.2用无菌吸管吸取一定稀释比例的中和后混合液l.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0 mL~20 mL,36℃±l℃恒温箱培养72h,计数菌落数;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消毒液染菌量计算见式(A.4):
消毒液染菌量(CFU/mL)=平均每皿菌落数×10×稀释倍数 …………(A.4)
A.7.2.2结果判断
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l0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l00u/mL
A.7.3注意事项
采样后4h内检测。
A.8清洁用品的消毒效果监测
A.8.1 采样时间 消毒后、使用前进行采样。
A.8.2 采样方法 布巾、地巾等物品可用无菌的方法剪取1cm×3cm,直接投入5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生理盐水中,及时送检。
A.8.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s或用力振打80次,取采样液检测致病茵。
A.8.4结果判定 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A.9致病菌的检测
当怀疑被某致病菌污染时,或怀疑医院感染与某致病菌有关时,致病菌的检测依据污染情况进行相应指标菌的检测。检测方法参考相关标准。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
C.1.1适用范围,
适用于耐热、耐湿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还适用于液体的灭菌;快速压力蒸汽灭菌适用于裸露的耐热、耐湿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压力蒸汽灭菌不适用于油类和粉剂的灭菌。
C.1.2分类
根据排放冷空气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分为下排气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两大类。根据灭菌时间的长短,压力蒸汽灭菌程序包括常规压力蒸汽灭菌程序和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
C.1.3灭菌方法
C.1.3.1 下排压力蒸汽灭蓠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包括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卧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灭菌程序一般包括前排气、灭菌、后排气和干燥等过程,具体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灭菌器的灭菌参数一般为温度l21℃,压力l02.9 kPa,器械灭菌时间20min,敷料灭菌时间30min。
C.1.3.2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
灭菌器的灭菌程序一般包括3次以上的预真空和充气等脉动排气、灭菌、后排气和干燥等过程,具体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灭菌器的灭菌参数一般为温度l32℃~l34℃,灭菌时间4min。
C.1.3.3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包括下排气、正压排气和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茵。其灭菌参数如时间和温度由灭菌器性质、灭菌物品材料性质(带孔和不带孔)、是否裸露而定,见表C.1。具体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表C.1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一l34℃)所需最短时阀
下排气正压排气预排气
物品种类
灭菌温度
℃ 灭菌时间
rain 灭菌温度
℃ 灭菌封闰
min 灭菌援度
℃ 灭菌时间
min
不带孔物品
带孔物品
不带孔+带孔物品 132
132
132 3
lO
lO 134
134
134 3.5
3.5
3.5 132
132
132 3
4
4
C.1.4注意事项
C.1.4. 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灭菌器柜门密封睡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救;
b)灭菌器压力表处在“0”的位置;
c)由柜室排气口倒入500mL水,检查有无阻塞;
d)关闭灭菌器柜门,通蒸汽检查有无泄漏;
e)检查蒸汽调节阀是否灵活、准确,压力表与温度计的标示是否吻合,排气口温度计是否完好;
f)记录打印装置处予备用状态;
g)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C.1.4.2灭菌前应进行灭菌器的预热。
C.1.4.3检查安全阀是否在蒸汽压力达到规定的安全限度时被冲开。
C.1.4.4灭菌包重量要求:器械包重量不宜超过7 kg,敷料包重量不宜超过5 kg。
C.1.4.5灭菌包体积要求: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 cm×30 cm×25 cm;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不宜超过30cm×30cm×5Ocm。
C.1.4.6灭菌结束后.压力表在蒸汽排尽时应在“0”位。
C.1.4.7手提式和卧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主体与顶盖应无裂缝和变形;不应使用无排气软管或软管锈蚀的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
C.1.4.8 卧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输入蒸汽的压力不宜过高,夹层的温度不能高于灭菌塞的温度。
C.1.4.9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检测其空气排除效果。具体方法遵循A.2.1.3。
C.1.4.10下排气、预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具体操作步骤、常规保养和检查措施,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C.1.4.11 快速灭菌程序不应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应急情况下使用,只适用于灭菌裸露物品,使用卡式盒或专用灭菌容器盛放。灭菌后的物品应尽快使用,不应储存,无有效期。
C.1.5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
包括灭菌前物品的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具体要求遵循WS310.2的要求。
C.2干热灭菌
C.2.1适用范围
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金属等医疗用品和油类、粉剂等制品的灭菌。
C.2.2灭菌方法
采用于热灭菌器进行灭菌。灭菌参数一般为:l50℃,l50min;160℃,l20 min;170℃,60min;180℃,30min。
C.2.3注意事项
C.2.3.1 灭菌时灭菌物品不应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启灭菌器柜门。
C.2.3.2 灭菌物品包体积不应超过10cm×10cm×20cm油荆、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6 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l.3cm,装载高度不应越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空隙。
C.2.3.3设置灭菌温度应充分考虑灭菌物品对温度的耐受力;灭菌有机物品或甩纸质包装的物品时,温度应≤l70℃。
C.2.3.4灭菌温度达到要求对,应打开柜体的排风装置。
C.2.3.5灭菌操作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C.3.1适用范围
适用子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纸质制品、化纤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及金属制品等诊疗用品。不适用于食品,液体、油脂类、粉剂类等灭菌。
C.3.2灭菌方法
C.3.2.1 灭菌程序包括预热、预湿、抽真空、通入气化环氧乙烷达到预定浓度、维持灭菌时间、消除灭菌柜内环氧乙烷气体、解析灭菌物品内环氧乙烷的残留等过程。
C.3.2.2 灭菌时应采用100%纯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不应使用氟利昂。
C.3.2.3应按照环氧乙烷灭菌器生产厂家的操作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根据灭菌物品种类、包装、装载量与方式不同,选择合适的温度、浓度和时间等灭菌参数。采用新的灭菌程序、新类型诊疗器械、新包装材料使用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前,应验证灭菌效果。
C.3.2.4除金属和玻璃材质以外的灭菌物品,灭菌后应经过解析,解析时问;50℃,l2 h;160℃,8 h;残留环氧乙烷应符合GB/Tl6886.7的要求。解析过程应在环氟乙烷灭菌柜内继续进行,输入的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滤除≥0.3μm粒子99.6%以上),或放入专门的通风柜内,不应采用自然通风法进行解析。
C.3.3灭菌前物品准备与包装
C.3.3.1 灭菌物品应彻底清洗干净。
C.3.3.2包装应采用专用的包装材料,包括纸、包装袋(纸袋、纸塑袋等)、非织造布、硬质容器。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YY/T 0698.2、YY/T 0698.4、YYl7T 0698.5和YY/T 0698.8的要求,新型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l9633的有关规定。包装操作要求应符合WS 310.2的要求。
C.3.4灭菌物品装载
C.3.4.1灭菌柜内装载物品周围应留有空隙,物品应放于金属网状篮筐内或金属网架上;纸浆包装应物品装侧放。
C.3.4.2
载量不应超过柜内总体积的80%。
C.3.5注意事项
C.3.5.1灭菌器安装应符合要求,包括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灭菌器各侧(包括上方)应预留5lcm空间。应安装专门的排气管道,且与大楼其他排气管道完全隔离。
C.3.5.2应有专门的排气管道系统,排气管应为不通透环氧乙烷的材料如钢管等制成,垂直部分长度超过3m时应加装集水器。排气管应导至室外,并于出口处反转向下;距排气口7.6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和建筑物的入风口如门或窗;排气管不应有凹陷或圆圈。
C.3.5.3环氧乙烷灭菌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通风良好,无日晒,存放温度低于40℃,不应置于冰箱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处理t
C.3.5.4每年对工作环境中环氯乙烷浓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在每日8 h工作中,环氧乙烷浓度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应不超过l.82 mg/m3(1ppm)。
C.3.5.5消毒员应经专业知识和紧急事故处理的培训,过度接触环氧乙烷后,迅速将其移离中毒现场,立即吸入新鲜空气;皮肤接触后:用水冲洗接触处至少l5min,同时脱去脏农服;眼睛接触液态环氧乙烷或高浓度环氧乙烷气体至少冲洗眼10min,并均应尽快就诊,
C.3.5.6应在环氧乙烷灭菌器内进行,灭菌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C.4过氯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
C.4.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不适用于布类、纸类、水、油类、粉剂等材质的灭菌。
C.4.2灭菌方法
C.4.2.1 应在专用的过氧化氯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内进行,一次灭菌过程包含若干个循环周期包括抽真空、过氧化氯注入、扩散、等离子化、通风五个步骤。
C.4.2.2应遵循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生产厂家的操作使用说明书,根据灭菌物品种类、包装、装载量与方式不同,选择合适的灭菌程序,每种程序应满足相对应的温度、过氧化氯浓度和用量、灭菌时间等灭菌参数。
C.4.3注意事项
C.4.3.1灭菌物品应清洗干净、干燥。
C.4.3.2灭菌物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YY/T 0698.2的非织造布和YY/T 0698.5复合型组合袋的要求。
C.4.3.3灭菌包不应叠放,不应接触灭菌腔内壁。
C.4.3.4灭菌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C.5低温甲毽蒸汽灭菌
C.5.1 通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湿、热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管腔器械、金属器械、玻璃器皿、合成材料物品等。
C.5.2灭菌方法
C.5.2.1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程序应包括:预热,预真空、排气,蒸汽注入、温化、升温,反复甲醛蒸发、注入,甲醛穿透,灭菌(在潺设的压力、温度下持续一定时间).反复蒸汽冲洗灭越腔内甲醛,反复空气冲洗、干燥,冷却.恢复灭菌舱内正常压力。
C.5.2.2根据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的要求。采用2%复方甲醛溶液或福尔马林溶液(35%~40%甲醛)进行灭菌。每个循环的2%复方甲醛溶液或福尔马林溶液(35%~40%甲醛)用量根据装载量不同而异。灭菌参数为:温度55℃~80℃,灭菌维持时间为30min-60min。
C.5.3注意事项
c.5.3.1应采用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并使用专用灭菌溶液进行灭菌,不应采用自然挥发或熏蒸的灭菌方法。
C.5.3.2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操作者应培训上岗,并具有相应的职业防护知识和技能。
C.5.3.3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器的安装及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或指导手册.必要时应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C.5.3.4运行时的周围环境甲醛浓度应<0.5mg/m3,排水内的甲醛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灭菌物品上的甲醛残留均值≤4.5μg/cm2。在灭菌器内经过甲醛残留处理的灭菌物品,取出后可直接使用。
C.5.3.5灭菌包装材料应使用与压力蒸汽灭菌法相同或专用的纸塑包装、无纺布、硬质容器.不应使用可吸附甲醛或甲醛不易穿透的材料如布类、普通纸类、聚乙烯膜、玻璃纸等。
C.5.3.6装载时,灭菌物品应摊开放置,中间留有一定的缝隙.物品表面应尽量暴露。使用纸塑包装材料时,包装应竖立,纸面对塑面依序排放。
C.5.3.7消毒后.应去除残留甲醛气体,采用抽气通风或用氨水中和法。
C.6紫外线消毒
C.6.1适用范围
适用于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6.2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C.6.2.1 紫外线消毒灯在电压为220 V、环境相对湿度为60%、温度为20℃时,辐射的253.7nm紫外线强度(使用巾的强度)应不低于70μW/cm2。
C.6.2.2应定期监测消毒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降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C.6.2.3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寿命,即由新灯的强度降低到70μW/cm2的时间(功率≥30 W),或降低到原来新灯强度的70%(功率<30 w)的时间.应不低于l000 h。紫外线灯生产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寿命。
C.6.3使用方法
C.6.3.1 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地面1.8 m~2.2 m。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l.5 W/m3,照射时间≥30 min。
C.6.3.2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对空气及物体表丽进行消毒。其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
C.6.3.3消毒时对环境的要求 紫外线直接照射消毒空气时,关闭门窗,保持消毒空阐内环境清洁、干燥。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20℃~40℃.相对湿度低于80%。
C.6.4注意事项
C.6.4.1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C.6.4.2用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当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C.6.4.3采用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应使消毒物品表面充分暴露于紫外线。
C.6.4.4采用紫外线消毒纸张、织物等粗糙表面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问,且两面均应受到照射。
C.6.4.5采用紫外线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及空气中悬浮粒子多时,应加大照射剂量,
C.6.4.6不应使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刘人。
C.6.4.7不应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
C.6.4.8紫外线强度计每年至少标定一次。
C.7臭氧
C.7.1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病房、口腔科等场所的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7.2使用方法
C.7.2.1 空气消毒 在封闭空间内、无人状态下,采用20 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30min,对自然菌的杀灭率达到90%以上。消毒后应开窗通风≥30 min.人员方可进入室内。
C.7.2.2物体表面消毒 在密闭空间内,相对湿度≥70%,采用60 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60min-120min。
C.7.3 注意事项
C.7.3.1 有人情况下室内空气中允许臭氧浓度为0.16 mg/m3,
C.7.3.2臭氧为强氧化剂,使用时对多种物品有损坏,包括使铜片出现绿色锈斑,橡胶老化、变色、弹性降低,织物漂白褪色等。
C.7.3.3臭氧的杀菌作用受多种因素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和有机物等的影响。
C.8醛类
C.8.1 戊二醛
C.8.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C.8.1.2使用方法
C.8.1.2.1 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与灭菌将洗净、干燥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放入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中完全浸没。并应去除器械表面的气泡,容器加盖,温度20℃~25℃,消毒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灭菌作用lOh。无菌方式取出后用无菌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擦干后使用。其他戊二醛制剂的用法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C.8.1.2.2用于内镜的消毒或灭菌应遵循国家有关要求。
C.8.1.3注意事项
C.8.1.3.1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在消毒前应彻底清洗、干燥。新启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清洁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后及时消毒或灭菌。
C.8.1.3.2戊二醛对人有毒性,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用。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干净,必要时就医。
C.8.1.3.3戊二醛不应用于物体表面的擦拭或喷雾消毒、室内空气消毒、手和皮肤黏膜的消毒。
C.8.1.3.4 强化酸性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pH调节荆(碳酸氢钠),再加防锈荆(亚硝酸钠)充分混匀。
C.8.1.3.5用于漫泡灭菌的容器,直洁净、鹰闭,艇用翦应先经灭菌处理。
C.8.1.3.6在20℃~25℃温度条件下-加入pH调节剂和亚硝酸钠后的戊二醛溶液连续使用时间应≤14d.
C.8.1.3.7应确傈使用中戊二醛浓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C.8.1.3.8戊二醛应密封。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僳存,
C.8.2邻苯二甲醛
C.8.2.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
C.8.2.2使用方法
C.8.2.2.1 将待消毒的诊疗器槭、器具与物品完全淹没于含量为5.5 g/L、pH为7.0~8.0、温度20℃-25℃的邻苯二甲醛溶液中浸泡,消毒容器加盖,作用5min~12min。
C.8.2.2.2用于内镜的消毒应遵循国家有关要求。
C.8.2.3注意事项
C.8.2.3.1 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消毒翦应彻底清洗、干燥。新启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清洁荆清洗去除油脂,干燥后及时消毒。
C.8.2.3.2使用时应注意通风。直接接触到本品会引起眼睛、皮肤、消化道、呼吸道黏膜损伤.接触皮肤、黏膜会导致着色,处理时应谨慎、戴手套;当溅入眼内时应及时用水冲洗,必要时就诊。
C.8.2.3.3配制使用应采用专用塑料容器。
C.8.2.3.4消毒液连续使用应≤14d。
C.8.2.3.5应确保使用中的浓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C.8.2.3.6邻苯二甲醛应密封,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保存.
C.9过氧化物类
C.9.1过氧乙酸
C.9.1.1 使用范围
适用于耐腐物品、环境、室内空气等的消毒。专用机械消毒设备适用于内镜的灭菌。
C.9.1.2使用方法
C.9.1.2.1消毒液配制
对二元包装的过氧乙酸,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将A液、B液混合并放置所需时间.根据有效成分含量按容量稀释公式c1×V1=c2×V2,c1和V1为过氧乙酸原液的浓度和毫升数,c2和V2为为配制过氧乙酸使用液的浓度和体积,用蒸馏水将过氧乙酸稀释戚所需浓度。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为。
a)计算所需过氧乙酸原液的体积(V1);V1=(c2×V2)/c1;
b)计算所需燕馏水的体积(V3):V3=V2-V1,;
c)取过氧乙酸原液V1(mL),加入蒸馏水V3(mL),混匀。
C.9.1.2.2消毒方法
C.9.1.2.2.1 浸泡法 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过氧乙酸的容器中,加盖。对一般物体表面,用0.1%~0.2%(1000 mg/L~2 000mg/L,)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 min。对耐腐蚀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采用0.5%(5000 mg/L)过氧乙酸冲洗作用10min,用无菌方法取出后采用无菌水冲洗干净,无菌巾擦干后使用。
C.9.1.2.2.2擦拭法大件物品或其他不能用浸泡法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法消毒。消毒使用的浓度和作用时问同浸泡法。
C.9.1.2.2.3喷洒法用于环境消毒时,用0.2%~0.4%(2000 mg/L~4000 mg/L。)过氧乙酸溶液喷洒,作用30 min~60 min。
C.9.1.2.2.4喷雾法采用电动超低容最喷雾器,使用5000 mg/L过氧乙酸溶液,按照20mL/m3~30mL/m3的用量进行喷雾消毒,作用60min。
C.9.1.2.2.5 熏蒸法 使用15%过氧乙酸(7 mL/m3)加热蒸发,相对湿度60%~80%,窒温熏蒸2h。
C.9.1.2.2.6使用以过氧乙酸为灭菌剂的专用机械消毒设备灭菌内镜时,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方法。
C.9.1.3注意事项
C.9.1.3.1 过氧乙酸不稳定,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处,远离可燃物质。用前应测定有效含量,原液浓度低于l2%时不应使用。
C.9.1.3.2稀释液应现用现配,使用时限≤24 h。
C.9.1.3.3过氧乙酸对多种金属和织物有很强的腐蚀和漂白作用,金属制品与织物经浸泡消毒后,及时用符合要求的水冲洗干净。
C.9.1.3.4接触过氧乙酸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慎溅入眼中或皮肤上,应该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C.9.1.3.5空气熏蒸消毒时,室内不应有人。
C.9.2过氧化氢
C.9.2.1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科伤口、皮肤黏膜冲洗消毒.室内空气的消毒。
C.9.2.2消毒方法
C.9.2.2.1 伤口、皮肤黏膜消毒 采用3%(30g/L)过氧化氢冲洗、擦拭,作用3min~5min。
C.9.2.2.2 室内空气消毒 使用气溶胶喷雾器。采用3%(30 g/L)避氧化氨溶液接照20mL/m3~30mL/m3的用量喷雾消毒,作用60min。
C.9.2.3注意事项
C.9.2.3.1过氧化氢应避光、避热.室温下储存。
C.9.2.2过氧化氢对金属有腐蚀性.对织物有漂白作用。
C.9.2.3.3喷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谨防溅入眼内或皮肤黏膜上,一旦溅上及时用清水冲洗。
C.9.3二氧化氯
C.9.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环境、物体表面及空气的消毒。
C.9.3.2使用方法
C.9.3.2.1 消毒液配制
二元包装消毒液,使用前需在二氧化氯稳定液中加入活化剂;一元包装的粉剂及片刺,应加入蒸馏水溶解,放置所需时闻。根据有效含量按稀释定律.用蒸馏水将二氧化氯稀释戍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9.3.2.2消毒方法
C.9.3.2.2.1 浸泡法 将待消毒物品浸没于装有二氧化氯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用100mg/L~250mg/L二氧化氯溶液浸泡30 min;对肝炎病毒和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物品的消毒,用500mg/L二氧化氯浸泡30 min对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1000mg/L二氧化氯浸泡30min.
C.9.3.2.2.2擦拭法 大件物品或其他不能用浸泡法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法消毒。消毒使用的浓度和作用时问同浸泡法。
C.9.3.2.2.3 喷洒法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的表面,用500mg/L二氧化氯均匀喷洒,作用30min对肝炎病毒和结核杆菌污染的表面。用1000mg/L二氧化氯均匀喷洒,作用60min。
C.9.3.2.2.4 室内空气消毒 使用气溶胶喷雾器,采用500mg/L二氧化氯溶液按照20mL/m3~30mL/m3的用量喷雾消毒,作用30min-60 min;或采用二氧化氯(10mg/m3-20mg/m3)加热蒸发或加激活剂熏蒸消毒。消毒剂甩量、消毒时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C.9.3.3注意事项
C.9.3.3.1 置于干燥、通风处保存,
C.9.3.3.2稀释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C.9.3.3.3对碳钢、铝有中度腐蚀性.对铜、不锈钢有轻度腐蚀性。金属制品经二氧化氯消毒后。应及时用符合要求的水冲洗于净、干燥。
C.10含氯消毒剂
C.1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使用方法
C.10.2.1 消毒液配制
根据产品有效氯含量,按稀释定律,用蒸馏水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0.2.2消毒方法
C.10.2.2浸泡法、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含氯消毒剂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10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分枝杆菌、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 mg/L-一5000mg/L消毒液,浸泡>30min。
C.10.2.2.2擦拭法 大件物品或其他不能用浸泡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消毒,消毒所用的浓度和作用时间同浸泡法。
C.10.2.2.3 喷洒法 对一般污染鹣物晶表面,用含有效氯400mg/L~700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作用l0min-30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结核秆菌污染表面的消毒同,用含有效氯2000mg/L的消毒液均匀喷话,作用>60min,喷洒后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人员应离开现场,
C.10.2.2.4 干粉消毒法 对分泌物、排泄物的消毒,用含氯【消毒剂于粉加入分泌物、排泄物中,使有效氯含量达到l0000 mg/L,搅拌后作用>2h;对医院污水的消毒,用干粉按有效氯5Omg/L用量加入污水中,并搅拌均匀,作用2h后摊放。
C.10.3注意事项
C.10.3.1 粉剂应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水剂应于阴凉处避光、密闭保存,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24h。
C.10.3.2配制漂白粉等粉剂溶液时,应戴口罩、手套。
C.10.3.3束加防锈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有腐蚀性,不应用于金属器械的消毒.细防锈剂的含氯消毒热对金属器械消毒后,应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千净,干燥后使用。
C.10.3.4时织物有腐蚀和漂白作用。不应用于有色织物的消毒。
C.11醇类消毒剂(含乙醇、异丙醇、正丙醇,或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
C.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皮肤、物体表面及诊疗器具的消毒。
C.11.2使用方法
C.11.2.1 手消毒 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含醇类手消毒剂,手消毒方法遵循WS/T 313的要求。
C.11.2.2皮肤消毒使用70%~80%(体积比)乙醇溶液擦拭皮肤2遍,作用3min。
C.11.2.3物体表蕊的消毒使用70%--80%(体积比)乙醇溶液攘拭物体表面2遍,作用3min。
C.11.2.4 诊疗器具的消毒 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70%一80%(体积比)的乙醇溶液巾消毒≥30min,加盖;或进行表面擦拭消毒,
C.11.3注意事项
C.11.3.1醇类易燃,不应有明火。
C.11.3.2不应用于被血、脓、粪便等有机物严重污染表面的消毒。
C.11.3.3用后应盖紧,密闭,置于阴凉处保存。
C.11.3.4醇类过敏者慎用。
C.12含碘类消毒剂
C.12.1 碘伏
C.12.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皮肤、黏膜及伤口的消毒。
C.12.1.2使用方法
C.12.1.2.1 消毒液配制
冲洗黏膜时,根据有效碘含量用灭菌蒸馏水或纯化水,按照稀释定律,将碘伏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2.1.2.2消毒方法
C.12.1.2.2.l擦拭法 皮挟、黏摸擦拭消毒,用浸有磺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他替代物品擦拭被消毒部位。外科手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擦拭揉搓作用至少3min。手术部位的皮肤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至少2 min;注射部位的皮肤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日腔黏膜及创面消毒,用含有效碘l000mg/L~2000 mg/L的碘伏擦拭,作用3min- 5min。
C.12.1.2.2.2 冲洗法 对阴道黏膜及创面的消毒,用含有效碘500mg/L的碘伏冲洗,作用到使用产品的规定时间
C.12.1.3注意事项
C.12.1.3.1应置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
C.12.1.3.2含乙醇的碘制剂消毒液不应用予黏膜和伤口的消毒。
C.12.1.3.3碘伏对二价金属制品有腐蚀性,不应做相应金属制品的消毒。
C.12.1.3.4碘过敏者慎用。
C.12.2碘酊
C.12.2.1适用范圈
适用于注射及手术部位皮肤的消毒。
C.12.2.2使用方法
使用碘酊原液直接涂擦注射及手术部位皮肤2遍以上。作用时间lmin~3min,待稍干后再用70%~80%(体积比)乙醇脱碘。
C.12.2.3注意事项
C.12.2.3.1不应用于破损皮胺、眼及口腔黏膜的消毒。
C.12.2.3.2不应用于碘酊过敏者:过敏体质者慎用,
C.12.2.3.3应置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
C.12.3复方碘伏消毒液
C.12.3.1遗用范圈
主要适用于医务人员的手、皮肤消毒,有些可用于黏膜消毒。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规定的使用范围。
C.12.3.2使用方法
C.12.3.2.1 含有乙醇或异丙醇的复方碘伏消毒剂暂用于手、皮肤消毒,深液擦拭l~2遍,作用lmin--2min,不可用于黏膜消毒。
C.12.3.2.2含有氯已定的复方碘伏消毒剂,用途同普通碘伏消毒荆,应遵循该消毒液卫生许可批件的使用说明,使用于腹腔冲洗消毒。
C.12.3.3注意事项
同碘伏,使用中应注意复方物质的毒副作用。
C.13氯已定
C.1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皮肤、黏膜的消毒。
C.13.2使用方法
C.13.2.1消毒液的配制
根据有效含量用灭菌蒸馏水或纯化水将消毒液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一般原液使用。
C.13.2.2消毒方法
C.13.2.2.1擦拭法 手术部位及注射部位皮肤和伤口创面消毒,用有效含量≥2 g/L氯已定-乙醇(70N,体积比)溶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时闻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外科手消毒用有效含量≥2g/L氯已定-乙醇(70%,体积比)溶液,使用方法及作用时间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
C.13.2.2.2冲洗法 对口腔、阴道或伤口创面的消毒,用有效含量≥2g/L氯已定水溶液冲洗,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C.13.3注意事项
不应与肥皂、洗衣粉等阴性离子表面活性刺混合使用或前后使用。
C.14季铵盐类
C.14.1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物体表面、皮肤与黏膜的消毒。
C.14.2使用方法
C.14.2.1 环境、物体表面消毒一般用l000mg/L~2000mg/L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时间15min~30min。
C.14.2.2皮肤消毒 复方季铵盐消毒剂原液皮肤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min~5min。
C.14.2.3黏膜消毒 采用l000 mg/L~2000 mg/L季铵盐消毒液,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
C.14.3注意事项
不宜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肥皂、洗衣粉等合用。
C.15酸性氧化电位水
C.1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消毒供应中心手工清洗后不锈钢和其他非金属材质器械、器具和物品灭菌前的消毒、物体表面、内镜等的消毒.
C.15.2使用方法
C.15.2.1 主要有效成分指标要求:有效氯含量60mg/L±10mg/L,pH值范围2.0~3.0,氧化还原电位(ORP)≥llOO mV,残留氯离子<1000mg/L。
C.15.2.2 消毒供应中心手工清洗器械灭菌前的消毒 手工清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流动冲洗浸泡消毒2min.净水冲洗30s,取出干燥,具体方法应遵循WS 310.2的要求。
C.15.2.3物体表面的消毒洗净待消毒物体,采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流动冲洗浸泡消毒,作用3min-5min;或反复擦洗消毒5min。
C.15.2.4 内镜的消毒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C.15.2.5其他方法的消毒 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及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使用说明。
C.15.3注意事项
C.15.3.1 应先彻底清除待消毒物品上的有机物。再进行消毒处理。
C.15.3.2酸性氧化电位水对光敏感,有效氯浓度随时间延长而下降,生成后原则上应尽早使用,最好现制备现用。
C.15.3.3储存应选用避光、密闭、硬质聚氯乙烯材质制成的容器。室温下贮存不超过3d。
C.15.3.4每次使用前,应在使用现场酸性氧化电位水出水口处,分别检测pH值、氧化还原电位稍有效氯浓度。检测数值应符合指标要求。
C.15.3.5对铜、铝等非不锈钢的金属器械、器具和物鼯有一定的腐蚀作用,应慎用。
C.15.3.6酸性氧化电位水长时闻排放可造成排水管路的腐蚀,故应每次摊放后再排放少量碱性还原电位水或自来水。
C.16煮沸范围
C.1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属、玻璃制品、餐饮具、织物或其他耐热、耐温物品的消毒。
C.16.2使用方法
将待消毒物品完全浸没水中,加热水沸腾后维持≥l5min。
C.16.3注意事项
C.16.3.1从水沸腾时开始计消毒时间,中途加入物品应重新计时。
C.16.3.2消毒物品应保持清洁,所消毒的物品应全部浸没于水中,可拆卸物品应拆开。
C.l6.3.3高海拔地区,应适当延长煮沸时间。
C.16.3.4煮沸消毒用水宜使用软水。
C.17流动蒸汽消毒
C.17.1 适用范圈
适用于医疗器械、器具和物晶手工清洗后的初步消毒,餐饮具和部分卫生用品等耐热、耐湿物品的消毒。
C.17.2使用方法
通过流动蒸汽发生器、蒸锅等。当水沸腾后产生水蒸汽,蒸汽温度为l00℃。相对温度80%一l00%时,作用时间l5min~30min。
C.17.3注意事项
C.17.3.1 消毒作用时间,应从水沸腾后有蒸汽冒出时算起。
C.17.3.2消毒物品应清洁干燥、垂直放置,物品之间留有一定空隙。
C.17.3.3 高海拔地区,应适当延长消毒时间。
C.18 萁他消毒灭菌方法
C.18.1 过滤除菌
过滤除菌是将待消毒的介质,通过规定孔径的过滤材料,以物理阻留等原理,去陈气体或液体中的微生物.但不能将微生物杀灭,可用于医疗机构低度危险性物和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主要用于空气净化,以及不适用于压力蒸汽灭菌的液体过滤除菌。
C.18.2微波消毒
微波是一种频率离、波长短、穿透性强的电磁波,一般使用的频率为2450MHZ,可杀灭包括芽孢在内的所有微生物。微波可用于医疗机构低度危险性物品和中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如餐饮具的消毒。微波消毒的物品应浸入水中或用湿布包裹。
C.18.3其他合法、有效的消毒产品
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事应根据产品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空气净化
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3.2
洁净手术部(室)
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
(室)。
3.3自然通风
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4管理及卫生学要求
4.1 空气净化管理要求
4.1.1 医院应根据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空气净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2医院应对空气净化与消毒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培训,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空气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4.1.3医院应根据临床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
4.1.4 医院应对全院有关临床科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4.2空气净化卫生要求
4.2.1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骨髓移植病房),新建与改建验收时、更换高效过滤器后、日常监测时,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GB 50333的要求。
4.2.2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4.2.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苗落总数≤4CFU/(5 min.直径9cm平皿)。
5空气净化方法
5.1 通风
5.1.1 自然通风
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通风。
5.1.2机械通风
5.1.2.1工作原理
通过安装通风设备,利用风机、排风扇等运转产生的动力,使空气流动。
5.1.2.2通风方式
5.1.2.2.1机械送风与自然排风适用于污染源分散及室内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场所.机械送风口宜远离门窗。
5.1.2.2.2 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室内空气污染较重的场所。室内排风口宜远离门,宜安置于门对侧墙面上。
5.1.2.2.3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卫生条件要求较高的场所。根据通风的需要设定换气次数或保持室内的正压或负压。
5.1.3注意事项
5.1.3.1 应充分考虑房间的功能要求、相邻房间的卫生条件和室内外的环境因素,选择通风方式及室内的正负压。
5.1.3.2应定期对机械通风设备进行清洁,遇污染及时清洁与消毒,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2.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加强卫生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5.2.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5.2.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
5.3空气洁净技术
5.3.1 设计要求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设计应遵循GB 50333的要求。
5.3.2维护与保养要求
5.3.2.1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5.3.2.2新风机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月~2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3.2.3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l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
5.3.2.4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3.2.5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5.3.2.6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有检查和记录。
5.4紫外线消毒
5.4.1适用范圈
适用于无入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
5.4.2消毒方法
紫外线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μW/cm2)应≥1.5W/m3,照射时间≥30min。
5.4.3注意事项
5.4.3.1应保持紫外线表面清洁,每周用70%~80%(体积比)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5.4.3.2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5.4.3.3 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5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
5.5.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5.5.2消毒原理
消毒器由高强度紫外线灯和过滤系统组成,可以有效杀灭进入消毒器空气中的微生物,并有效地滤除空气中的尘埃粒子。
5.5.3使用方法
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5.5.4注意事项
5.5.4.1消毒时应关闭门窗。
5.5.4.2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5.5.4.3用湿布清洁机器时,须先切断电源。
5.5.4.4消毒器的检修与维护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5.5.4.5消毒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6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5.6.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净化。
5.6.2消毒原理
采用静电吸附和过滤材料,消除空气中的尘埃和微生物。
5.6.3使用方法
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5.6.4注意事项
5.6.4.1消毒时应关闭门宙。
5.6.4.2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5.6.4.3消毒器的循环风量(m3/h)应大子房间体积的8倍以上。
5.6.4.4消毒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6.4.5消毒器的检修与维护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5.7化学消毒法
5.7.1超低容量喷雾法
5.7.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5.7.1.2消毒原理
将消毒液雾化成20μm以下的微小粒子,在空气中均匀喷雾,使之与空气中微生物颗粒充分接触。以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
5.7.1.3消毒方法
采用3%过氧化氢、5000mg/L过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等消毒液,按照20mL/m3~30mL/m3的用量加入到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中,接通电源,即可进行喷雾消毒。消毒前关好门窗,喷雾时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由里向外,先表面后空间,循序渐进的顺序依次均匀喷雾。作用时间:过氧化氢、二氧化氯为30min-60min,过氧乙酸为1h。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5.7.1.4注意事项
5.7.1.4.1 喷雾时消毒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佩戴防护手套、口罩,必要时戴防毒面罩,穿防护服。
5.7.1.4.2喷雾前应将室内易腐蚀的仪器设备,如监护仪、显示器等物品盖好。
5.7.2薰蒸法
5.7.2.1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5.7.2消毒原理
利用化学消毒剂具有的挥发性,在一定空间内通过加热或其他方法使其挥发达到空气消毒。
5.7.2.3消毒方法
采用0.5%~l.0%(5000mg/L~10000mg/L)过氧乙酸水溶液(1g/m3)或二氧化氯(10mg/m3~20 mg/m3),加热蒸发或加激活荆,或采用臭氧(20mg/m3)熏蒸消毒,消毒剂用量、消毒时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消毒前应关闭门窗,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5.7.2.4.1 消毒时房问的温度和湿度应适宜。
5.7.2.4.2盛放消毒液的容器应耐腐蚀,大小适宜。
6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6.1 手术部(室)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b)空气洁净技术,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 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6.2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可选用下列方法
净化空气:
a)通风;
b)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空气洁净技术;
d)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e)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6.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通风;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化学消毒;
f)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 CFU/(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7.1 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
a)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空气洁净技术}
e)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2无人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a)可选用7.1的空气净化方法;
b)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c)化学消毒;
d)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适宜于超低容量喷雾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3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可选用以下方法:
a)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医院可采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
b)负压隔离病房I
c)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d)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4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a) 通风;
b)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c)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5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a)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b)化学消毒;
c)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8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8.1监测部门
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烧伤病房的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
8.2监测要求
8.2.1监测频度
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新建与改建验收时以及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进行监测;遇医院感染暴发怀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微生物的检测。
8.2.2监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8.2.2.1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根据洁净房间总数,合理安排每次监测的房间数量.保证每个洁净房间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 50333的要求。
8.2.2.2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部门,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 l5982的要求。
手术部(室)医院感染控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医院手术部(室)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原则、环境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物品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设置手术部(室)的其它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l5912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 l4295空气过滤器
GB/Tl 3554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5059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WS 310.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0469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YY压0506.2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2部分:性能要求和性能水平
GB l908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DB ll/408.2007医院洁净手术部污染控制规范
GBl9193—2003疫源地消毒总则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消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手术部(室)
由手术间及其辅助用房组成,承担医院手术服务的独立部门。
3.2手术间
进行各类手术操作的场所。
3.3洁净手术间
设置空气净化系统,达到GB50333标准的区域。
3.4负压手术间
设独立空调净化系统,室内空气静压低于相邻相通环境空气静压,实施污染手术的区域。
3.5一般手术间
未设置空气净化系统,采用其它消毒方法,使空气达到我国GBl59122要求的区域。
3.6限制区
为维持手术区域较高的卫生洁净程度,对人流、物流的进入进行严格限制的区域,包括手术间、刷手区和无菌物品存放间等。
3.7半限制区
为维持手术区域一定的卫生洁净程度,对人流、物流进行限制的区域,包括术前准备间、器械间和麻醉恢复间。
3.8非限制区
一般指无特殊洁净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包括办公区、休息区、更衣区和患者准备区(间)。
3.9空气过滤器
以机械阻挡、阻隔(如网、孔)方式将空气中的微粒(无生命和有生命)截留在滤料上的装置称为空气过滤器。
3.10粗效空气过滤器
按GB/Tl4295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2um微粒一次通过的计数效率≥50%,初阻力≤50Pa的过滤器为I型粗效过滤器、20%≤计数效率<50%的为II型粗效过滤器:标准人工尘计重效率≥50%的过滤器为III型粗效过滤器、<50%的过滤器是Ⅳ型粗效过滤器。
3.11中效空气过滤器
按GB/Tl4295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0.5μm微粒的一次通过的计数效率<70%的过滤器为中效过滤器。其中60%≤计数效率<70%的过滤器为中效I型过滤器,40%≤计数效率<60%而≥40%的过滤器为中效II型滤器,20%≤计数效率<40%的过滤器为中效III型过滤器。
3.12高中效空气过滤器
按GB/T l4295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0.5um的微粒,70%S计数效率<95%的过滤器。
3.13亚高效空气过滤器
按《空气过滤器》(GB/T l4295)规定的方法检验,对粒径≥0.5um的微粒,95%≤计数效率<于99.9%的过滤器。
3.14高效空气过滤器
额定通过风量下,钠焰法效率在99.9%-99.999%之间,初阻力在190-250 Pa之间的过滤器。
3.15重复使用医疗用品
指经过彻底清洁、消毒、灭菌后仍能在手术部(室)安全使用的医疗用品。
3.16手术植入物
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全部或部分进入人体组织或腔道中,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体内,或部分留在体内之30天的物品称为手术植入物。
3.17重复使用外科器械
指外科手术中用于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或类似操作,不连接其它有源器械,通过清洗、消毒、灭菌后重复使用的器械。
3.18外科洗手
手术人员用肥皂(皂液)在流动水下借助毛刷或直接用手消毒剂去除手部及手臂皮肤污垢和大部分暂居菌的过程。
3.19外科手消毒剂
用于外科手术前手部皮肤消毒,以减少手部皮肤暂居菌和常居菌的消毒液,如乙醇、异丙醇、氯已定和碘伏等,包括免洗型和非免洗型。
3.20洁净度
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和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的允许统计数。
3.21洁净区
空气洁净度达到规定等级的室内区域。
3.22手术衣
针对外科手术无菌要求而设计的专用服装。其性能要求应符合YY/T0506.2的规定。
3.23刷手服
进行外科无菌手术前刷手时所穿着的专用洁净服装。
3.24个人防护设备
医护人员用于保护自身免受患者有潜在感染风险的血液、体液或组织暴露的专用服装或设备,包括手套、口罩、防水围裙、防水袖套、iIii罩、眼罩和具备换气装置的个人防护装詈。
3.25备皮
使用剪刀或专用备皮器去除手术区毛发的操作。
3.26备皮器
一次性使用或可重复使用刀头的电动备皮装置。
3.27备皮要素
采取不损伤皮肤的脱毛方法,不宜使用剃须刀备皮,备皮时间应尽可能接近手术开始时间。
3.28气溶胶
指液态或固态微粒在空气中的悬浮体。
4手术部(室)控制感染原则
4.1手术部(室)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满足手术部污染控制的要求,有条件的医院可设负压(隔离)手术间。
4.2根据手术部(室)洁净等级与感染的风险合理安排手术的区域与台次,有条件的医院关节置换、器官移植、神经外科、心脏外科和眼科等手术宜在特别洁净手术间进行。
4.3手术部(室)应建立医务人员感染控制基本知识岗前培训制度、手术人员手卫生制度、感染手术的管理制度、医护人员职业安全制度、(室)外来器械管理制度等预防医院感染制度,手术部(室)清洁消毒隔离制度、手术部参见附录A。
5环境污梁控制
5.1建筑与布局的要求
5.1.1手术部(室)应独立成区,与临床手术科室相邻,与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中心、血库等部门问路径便捷,出入路线应符合洁污分开、医患分开的原则。
5.1.2根据环境卫生清洁等级,手术部(室)应分为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
5.1.3医院根据规模、性质、任务需求可设置一般手术部(室)和(或)洁净手术部(室)。
5.1.4每个手术间应设1张手术台。
5.1.5应设置外科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符合WS/T313要求。
5.1.6手术部(室)应具有维持围手术期患者体温的基本设施。
5.1.7一般手术部(室)要求
5.1.7.1墙面应平整,应采用防潮、防霉、不积尘、不产尘、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墙面下部的踢脚应与地面成一整体,踢脚与地面交界的阴角应做成R≥30mm的圆角,墙体交界处的阴角应成小圆角。
5.1.7.2地面应平整、防水采用耐磨、耐腐蚀、易清洁、浅色材料,做防水,不应有开放的地漏。
5.1.7.3吊顶不应采用多缝的石膏板。
5.1.7.4门窗密闭性好,不应随意开启。
5.1.8洁净手术间的建筑设施应符合GB 50333要求。
5.1.9负压手术间应位于手术部(室)的一端,自成区域并设缓冲间。
5.2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
5.2.1应采取湿式清洁消毒方法。
5.2.2清洁消毒用品应选择不易掉纤维的织物,不同区域宜有明确标识、分开使用,用后清洗消毒并干燥存放。
5.2.3每天清晨应对所有手术间环境进行清洁。
5.2.4手术间所有物体表面,如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架、器械牛、地面等宜用清水擦拭,并在手杖主开始前至少30分钟完成。
5.2.5手术中尽量避免血液、体液污染手术台周边物体表面、地面及设备,发生可见污染或疑似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5.2.6每台手术后应对手术台及周边至少1-1.5米范围的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
5.2.7全天手术结束后应对手术间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
5.2.8每周应对手术间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参见附录B。
5.2.9克雅病、气性坏疽、呼吸道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性疾病患者手术结束后,应按GBl9193要求进行终末消毒,一般手术间通风时间不少于30分钟;洁净手术间自净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3空气的污染控制
5.3.1手术进行中手术间的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5.3.2有外窗的一般手术间每天手术结束后,可采用自然通风换气,通风后进行物体表面清洁消毒,也可采用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空气消毒装置。
5.3.3一般手术间空调系统的新风口与回风口应采取防止管道污染的有效措施。
5.3.4洁净手术间各功能区域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
5.3.5洁净手术间空气净化系统的回风口应设低阻中效或中效以上过滤设备。
5.3.6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有阻漏功能,实现零泄漏。不宜使用非阻隔式净化装詈。
5.3.7负压手术间应采用独立空气净化系统,新风口和排风口间距离不少于l0米,应采用零泄漏负压高效的排风设备。
5.3.8负压手术间内宜配备专门控制、收集、过滤、排放气溶胶和外科烟雾的装置。
5.3.9洁净手术间空气净化系统的日常管理
5.3.9.1洁净手术间空气净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5.3.9.2空气处理机组的普通送风口应每月检查、清洁。当送风末端出风面被污损时应及时更换。
5.3.9.3当测压孔或微压计显示的压差达到需更换的设定参数时,应更换过滤器。
5.3.9.4非自动清洁的初效滤网应2天清洗一次并无肉眼可见的毛絮等附着物。
5.3.9.5每天术前应记录洁净手术间的静压差、风速、温度、湿度。
5.3.9.6每天第一台手术前30分钟空气净化装置应当正常开启,环境参数应达到GB 50333要求。
5.3.9.7连台手术,按5.2.7的要求进行物体表面清洁消毒,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3.9.8全天手术结束并进行清洁消毒后,空气净化系统需继续运行30分钟。
5.3.9.9空气净化装置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按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维护并定期更换,污染后及时更换。
5.3.9.10负压手术间使用后,参见附录E进行处理。
6人员管理
6.1人员管理
6.1.1手术部(室)人员配备应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
6.1.2医护人员、工勤人员应定期接受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6.1.3应限制与手术无关人员的出入,进入限制区的非手术人员应按照人员流动路线要求,在限制范围内活动。
6.1.4洁净手术间应在满足手术基本需要的情况下严格控制人数。
6.1.5患有急性上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皮肤疖肿、皮肤渗出性损伤等处于感染期的医务人员不得进入手术部(室)的限制区。
6.1.6参加手术人员在实施手术前应做好个人的清洁。
6.1.7手术中避免人员频繁走动、高声喧哗。
6.1.8手术中不应随意出入手术间。
6.1.9参观人员管理
6.1.9.1参观人员及临时需要进入限制区的人员应在获得手术部(室)管理者批准后由接待人员引导进入,不应任意互串手术间。
6.l.9.2参观人员与术者距离应在30cm以上,高度不应超过50cm,参观人数每手术间不应超过3人。
6.2人员着装要求
6.2.1工作人员进入手术部(室),应更换手术部(室)提供的专用刷手服、鞋帽、外科口罩等;服装面料应符合舒适、透气、阻水、薄厚适中、纤维不易脱落、不起静电的要求,每日更换,污染后及时更换。
6.2.2参与手术人员更衣前应摘除耳环、戒指、手镯等饰物,不宜化妆。
6.2.3刷手服上衣应系入裤装内,手术帽应遮盖全部头发及发迹,口罩应完全遮住口鼻。
6.2.4不宜穿着手术裙。
6.2.5手术部(室)专用鞋应能遮盖足面,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清洁消毒,污染后及时更换。
6.2.6离开手术部(室)时应将手术衣、刷手服、鞋帽、口罩脱下并置于指定位置。
6.3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
6.3.1应配备防止血液、体液渗透、喷溅的手术衣、防护眼镜、面罩及全遮盖式手术帽等防护用品。
6.3.2手术人员使用的口罩,应符合YY/0469的要求,进行空气传播性疾病患者的手术,如开放性肺结核,或产生气溶胶及大量烟雾的手术时,应佩戴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并符合GBl9083的要求。
6.3.3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及做必要的免疫接种。
6.3.4手术中可能发生大量血液、体液暴露时应穿着防渗透的手术衣,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等。
6.3.5医务人员参加感染手术后,应沐浴并重新更换刷手服,再进行下一台手术。
6.3.6手术部(室)应提供安全的手术器械、注射器具及其它安全辅助工具。
6.3.7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穿刺方法及锐利器械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刺伤自己或他人。
6.3.1传递锐器时应采用间接传递法或中立区传递法。
6.3.7.2注射器用后不应手执针帽回套,需回帽时可借助工具或单手操作。
6.3.7.3组装拆卸锐器时应借助工具,避免徒手操作。
6.3.7.4实施骨科等手术时应戴双层手套或专用手套。
6.3.7.5每个手术间应备有小型利器盒,使用后的利器应及时放入利器盒中。
6.4手术患者管理
6.4.1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应沐浴,清洁手术部位,更换清洁患者服。
6.4.2只有当毛发影响手术部位操作时才需要备皮。
6.4.3备皮宜在当日临近手术开始前,选择安全的备皮器,在病房或手术部(室)限制区外【患者准备区(间)】进行。
6.4.4急诊或有开放伤口的患者,应先简单清洁污渍、血迹、渗出物,遮盖伤口后再进入手术部(室)限制区。
7无菌技术操作管理
7.1无菌区范围
7.1.1无菌巾铺好后的器械台及手术台上方视为无菌区。
7.1.2术者手术衣前面(腰以上、肩以下、腋前线前),以及手至肘上3寸以下视为无菌区,手术中如怀疑无菌区域有污染应加盖无菌单。
7.2无菌器械台的铺设
7.2.1铺无菌器械台前,操作者按要求着装洗手,选择宽敞、明亮的位置,确定器械车清洁干燥。
7.2.2按WS310.3的要求检查各种无菌包,同时将包外标识留存或记录于手术中中护理记录单上;对可疑污染或灭菌不合格的器械、敷料包不应使用,并标记后退回消毒供应中心。
7.2.3敷料包第一层,应由器械护士按无菌技术操作方法打开,第二层使用无菌持物钳打开,不可跨越无菌区。
7.2.4无菌器械台宜使用性能要求符合w/T 0506.2相关规定的单层阻菌隔水无菌单;若使用普通无菌单则应铺置4层以上。铺置时应确保无菌单四周下垂30cm以上,距地面20cm以上,无菌单潮湿后应视为污染。
7.2.5铺设无菌器械台应尽量接近手术开始时间,超过4小时未用应视为污染需重新更换。无菌物品应在最接近手术使用的时间打开。
7.2.6最后一层无菌单的铺设,应由穿戴好手术衣和无菌手套的医护人员完成。
7.2.7手术器械、器具与用品应一人一用一灭菌,无菌持物钳及容器超过4小时应视为污染需重新更换。
7.2.8麻醉及术中用药应盛放于专用治疗盘内,一人一用一灭菌。
7.3操作管理
7.3.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和外科手消毒制度。
7.3.2穿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后,手臂应保持在胸前,高不过肩、低不过腰,双手不可交叉放于腋下。
7.3.3手术区皮肤消毒以手术切口为中心向外20cm,由内向外、由上到下。
7.3.4铺巾应能保证覆盖患者身体全部,长与宽都应超过手术床30cm以上,距地面20cm以上。
7.3.5铺巾顺序应以手术切口为中心,遵循先下后上、先相对污染后相对清洁、先操作者远端后近端的原则。无菌单一旦铺好不可移动,必须移动时只能由内向外。
7.3.6器械护士传递无菌单时,应手持单角向内翻转遮住手背。
7.3.7术者各项操作应面向无菌区域,需调换位置时应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当患者体位变动时,应重新消毒、铺设无菌单。
7.3.8手术过程中需更换手术衣时,应先脱手术衣再脱手套。更换手套前,应先进行手消毒。
7.3.9一次性无菌物品使用前应检查外包装质量、灭菌日期,以无菌方式打开后用无菌持物钳夹取放入无菌区内,不应将物品倾倒或翻扣在无菌台上。
7.3.10手术中对无菌物品的安全性有疑问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7.3.11取无菌溶液时,严格无菌操作,打开后应一次用完。
7.4器械管理
7.4.1传递无菌器械时应避开术野,在无菌区内传递,禁止术者自行拿取或从背后传递。
7.4.2术中应及时擦净器械上的血迹及粘染物,保持器械台干燥。
7.4.3接触过与外界相通的空腔脏器或其他污染部位的器械、物品视为污染,应单独放置。
8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
8.1预防手术切口感染的抗菌药物应按手术类别、指征及可能引起手术部位感染的致病菌选择使用。
8.2除非必要,避免使用新的广谱抗菌药,推荐使用相对窄谱的抗菌药。
8.3不宜使用糖肽类抗菌药物作为常规外科预防用药。
8.4使用品种、剂量参考最新的《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指南》或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建议。
8.5清洁手术宜在术前0.5-2小时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如果手术时间>3小时,或失血量>1500ml,可在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
8.6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8.7明确携带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患者,施行心胸外科手术或骨科手术的围术期,可鼻内局部用药。
8.8如需在有静脉通路的肢体的近心端用止血带,预防用抗菌药物应在止血带充气之前输注完毕。
8.9剖宫产手术的抗菌药物初始剂量应在脐带夹闭后立即给予。
9仪器设备管理
9.1手术部(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由厂家提供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
9.2仪器设备应去除外包装、彻底清洁后方可进入手术部(室),每次使用前应检查调试并彻底清洁擦拭或消毒,参见附录C。
9.3 C型臂主机及显示器均应在手术间内。
9.4显微镜、C型臂等术中跨越无菌区使用的设备,跨越无菌区部分应使用无菌罩,术中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并覆以无菌巾。
9.5直接与患者接触的设备管路及附件用后应严格按照WS310.2清洗消毒。
9.6喉镜与喉罩的消毒处理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方法达到高水平消毒。
10物品管理
10.1手术所用物品应由手术部(室)管理。
10.2无菌物品应存放于手术部(室)限制区,存放有效期应符合WS310.2的规定。灭菌物品与其它物品应分开放置,按照消毒灭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摆放和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应在限制区外去除外层包装,储存在手术部(室)的限制区域。
1O.3应有专人检查无菌物品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灭菌物品需按WS310.2规定重新处理。
10.4一次性使用的无菌物品(含植入物)应为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并一次性使用。
10.5无菌物品一人一用,手术开始后,摆放到各手术台上的无菌物品不应与其他手术交叉使用。
10.6重复使用的物品应根据材质、特性和不同的灭菌方法,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按WS310.2规定清洗消毒和灭菌。
10.7重复使用的布类物品,使用后应装入防渗漏的污衣袋中送洗衣部清洗消毒。
11手术器械管理
11.1手术器械清洗、消毒、打包、灭菌应遵循WS310.2的规定。
11.2外来医疗器械应由专人接收、清点,遵守WS310.2标准清洗,消毒灭菌后方可使用。使用后按WS310.2规定清洗消毒后方可送出。
11.3精密手术器械和不耐热手术器械的处理应遵循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参见附录D。
11.4小型快速灭菌器不应作为手术器械的常规灭菌方法,器械不慎掉落且无法获得其它备用器械时可选择该方法。
12消毒剂管理
12.1手术部(室)所使用的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12.2消毒剂的使用范围应与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用范围一致,使用方法应参考产品说明书,专人配置。使用中的消毒剂按《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并记录。
12.3消毒剂应设专人管理、领取、摆放,并应与其他药品分开放置。
12.4消毒剂的保存应根据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选择适宜的位置、环境、温湿度等。
13医疗废物管理
13.1医疗废物的处理应遵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密闭运送及暂存,相关登记保存3年。
13.2医疗废物应由专用通道或其它封闭隔离方式运送。
13.3病理废物应与其它医疗废物分别装入防渗透的医疗废物袋,并按要求标识。
13.4具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医院,液体废物可直接排放;无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医院,应按《传染病疫源地消毒卫生标准》进行处理。
14环境卫生学监测
14.1一般手术部(室)环境常规监测
14.1.1每日晨由专人监测手术部(室)温度、相对湿度并记录。
14.1.2术前(包括接台手术)由专人检查(目测)限制区内(手术部(室)、辅助间、内走廊)环境,包括地面、台面、墙壁是否清洁有序。
14.1.3每周由专人监测手术部(室)空调装置的进风口、回风口的清洁状态并记录。
14.1.4每季度对空气卫生学效果按25%进行抽测,有问题随时监测,监测方法遵照《消毒技术规范》。
14.1.5定期对空气消毒设备的现场消毒效果进行检测。
14.2一般手术部(室)环境专项监测
14.2.1如果怀疑术后患者感染与手术室环境相关,宜使用浮游菌撞击法进行手术部(室)空气细菌菌落总数监测,采样点参见附录E。
14.2.2空气消毒设备与空调设备检修或更换后,应按照GBl59122的要求进行手术部(室)静态空气细菌菌落总数监测。
14.3洁净手术部(室)环境常规监测
14.3.1洁净手术部(室)在建设完工后应按照GB50333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14.3.2洁净手术部(室)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开展日常监测,至少每l.2年进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的综合性能评价。
14.3.3在综合性能检测时,应对过滤器及其安装边框的泄漏及密闭性按GB50591的要求进行检测。
14.3.4空气净化器卫生学指标监测应在物体表面擦拭消毒后,室内空气消毒前进行。
14.3.5宜定期对手术部(室)进行沉降菌或浮游菌的动态抽测,至少在一年内抽测完毕,方法参见附录E。
14.3.6每日晨由专人监测手术部(室)温度、相对湿度、静压差,并记录。
14.3.7每日术前(包括接台手术)由专人监测(目测)限制区内(手术部(室)、辅助间、洁净走廊)环境,包括地面、台面和墙壁是否清洁,物品设备是否有序。
14.3.8每周由专人监测手术部(室)空气净化装置的回风口栅栏、网面、管道内壁的清洁度并记录。
14.3.9每月对非洁净区局部空气净化装置送、回风口设备进行清洁状况的检查。
14.3.10每年由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对洁净手术部(室)的空气净化系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14.4洁净手术部(室)环境专项监测
14.4.1如果怀疑术后患者感染与手术室环境相关,应使用浮游菌撞击法进行手术部(室)动态空气细菌菌落总数监测。动态浮游菌撞击法细菌菌落总数采样,应选择不少于3个手术进程进行采样,采样点数应符合附录E图1、表l的规定。
14.4.2净化设备检修或更换后,应按附录E使用沉降法进行手术部(室)静态空气细菌菌落总数监测,标准参照GB50333中表3.0.3,采样方法参照GBl59122中附录A2(暴露时间应为30min)。
14.5物体表面监测,如果怀疑术后患者感染与手术室环境相关时应按照GBl59122方法对手术部(室)的物体表面进行监测。
14.6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
14.6.I每月应对手术医护人员进行手卫生效果的抽测,抽测人数应不少于日平均手术量医沪人员总数的l/10。
14.6.2监测方法应按照WS/T313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