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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传染病
梅毒的控制措施
来源:岳塘区疾控中心  时间:2015-08-26 17:45:00  作者:

  (一)监测 梅毒为乙类传染病,为了系统、连续观察梅毒在我国发生、流行动态,了解各种影响因素,为制订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卫生部门规定各级医疗单位发现梅毒患者时,除作诊疗外需填写性病登记卡,上报主管单位。与此同时还必须对患者家属、子女和各种高危人群(卖淫、嫖娼、劳教、收容和饮服行业等)进行监测检查。另外,应在婚检、产前、就业和各行业健康检查时,需做梅毒血清学检查,加强监测的范围和力度。

  (二)人群预防 要根据梅毒传染性大、病期长、临床表现复杂的特点对不同人群(包括普通人群、高危人群、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教育,提倡洁身自爱、不搞性乱,提高人群防范性病的认识。加强高危人群包括饮服人员、司机、供销员、卖淫嫖娼及吸毒人员的梅毒血清筛查工作。加强婚前、产前、供血、参军、就业、入学体检时梅毒血清学检查,以期及时发现早期梅毒和潜伏梅毒病人,防止晚期梅毒和胎传梅毒的发生。

  (三)个体预防 早期发现患者,及时给予合理治疗,提供咨询服务,做好梅毒患者家庭内的管理,包括衣物、毛巾、被褥的清洗,水池、浴具和便具的消毒。要动员患者的性伴作血清学检查,凡早期梅毒确诊之前的90天内,与此患者有过性接触的人,尽管血清学试验阴性,仍可能已感染,应给予预防性治疗。梅毒患者正规治疗后应在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RPR,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连续2~3次,如RPR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属复发,应以加倍复治。妊娠梅毒疗后所分娩的婴儿应每2~3个月查1次RPR,直至RPR转成阴性,一般RPR在生后3个月下降,6个月转阴,如异常,即应治疗。梅毒主要是由性接触传染,提倡良好性道德观和推广使用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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